吉林省政府下发意见 低收入家庭同样能住廉租房

http://jl.house.sina.com.cn 2007年10月24日09:08  城市晚报

  到2010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能住进廉租房!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2007年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已经掌握的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要覆盖到所有县城。“十一五”期末,全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房

  低保户租住将获补贴

  《意见》要求,要建立健全廉租房保障制度,首先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并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户,可按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原则上,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占城市家庭总户数的比例,应与廉租住房的配建量占当地住房项目建设总量的比例相适应。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对上述两项资金在提高比例后仍不足的要予以安排。省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补助资金对困难的市县予以补助。保障资金也包括一次性处理无籍房的收益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经济适用房

  不满五年不得交易

  《意见》指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符合供应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与其享受标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收回或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和套数等要求,要作为用地规划和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在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住房的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比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由各地自行确定。

  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集资房

  机关不得集资合作建房

  《意见》强调,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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